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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明确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时间:2021-05-18 00:52:47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工作的通知》,明确:

1、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5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期间),发承包双方按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规定计取疫情防控费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

2、2020年5月6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开始之日,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现场签证确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计取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3、发承包双方应通过签订合同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4、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文件原文:

图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疫情防控费计取工作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1〕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2月17日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号),在工程造价中增加疫情防控费,对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疫情防控响应等级调整、疫情防控工作常态化、防疫物资供求状况等情况,决定对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中规定的疫情防控费计取方法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发布之日起(2020年2月17日),至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结束之日止(2020年5月5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规定计取疫情防控费

二、自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响应开始之日起(2020年5月6日),建设项目发承包双方可根据鲁建标字〔2020〕1号文件中规定的疫情防控费包含的内容,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在现场签证确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计取疫情防控费。现场记录和签证不全的,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计取标准。Ⅲ级及更低响应期间,发承包双方确定的疫情防控费计取标准不高于每人每天15元。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实施方案,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由建设、监理等相关单位监督其实施。发承包双方应通过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方式,在工程造价中明确计列疫情防控费及计取原则。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完成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5月10日

图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把省委、省政府系列工作安排抓实抓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开复工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20〕6号)文件精神,合理降低疫情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维护建筑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期调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期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规定予以顺延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二、关于费用调整

(一)已发出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工程,发包人应针对各项已发生疫情影响事项和可预见疫情影响事项,及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遗、完善,明确疫情防控对工程价款确定、支付调整等相关合同条款,必要时应延后开标时间。招投标双方应充分考虑因疫情影响而产生的价格波动

(二)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尚未签订合同的工程、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工程,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在建工程因防控疫情停工产生的各项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有关费用

(四)疫情防控期间开复工的,必须严格落实防疫措施,保证人员安全,防止疫情传播。因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下列规定,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1.疫情防控期间增加疫情防控费。疫情防控费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施工需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疫情防护物资费用,防护人工费用,因防护造成的施工降效及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工地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天40元的标准计取,列入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中,该费用只参与计取建筑业增值税。施工单位要把一线施工工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利用疫情防控费,专款专用。

2.疫情防控期间人工、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号)有关规定调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不调整的,疫情防控期间内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按照上述文件合理分担风险

3.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复工及疫情防控解除后复工的工程项目,如需赶工,赶工费用宜组织专家论证后,另行计算

三、加强对有关工作指导

各级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监控,尽快发布疫情期间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率,加强对疫情期间工程造价取定、调整的指导和服务,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项目开复工。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疫情解除防控之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7日